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向某国企负责人行贿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钱某不服,以其系被该国企负责人索贿而被迫给付,一审未认定被索贿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钱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被索贿情节认定上存在错误。证据显示,该国企负责人系主动以“项目审批卡壳”为由向钱某索要20万元,钱某系迫于压力而给付,属于被索贿情形。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钱某量刑过重,在被索贿情节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钱某不具有被索贿情节。根据在案证据,该国企负责人系主动以‘项目审批卡壳’为由向钱某索要20万元,钱某系迫于压力而给付,属于被索贿情形。被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第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论处。这是法定免责事由。辩护策略需挖掘给付财物的时间节点是否紧随行政压力或业务受阻之后,最终获得的利益是否本属合法权益。
第三,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钱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钱某具有被索贿情节,并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具有被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钱某的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节,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十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索贿情节”成功争取减轻改判的案例。被索贿情节是行贿罪的重要从宽情节,如果行为人系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而被迫给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被索贿情节并减轻刑期-6。本案的启示在于:被索贿抗辩拼的不是说法,而是“卡压—给付—变化”的证据链,必须用客观轨迹支撑“被迫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