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系某在校大学生。2025年12月,王某在某网站论坛上,出于“耍威风”的幼稚心理,发布了数个含有淫秽视频链接的帖子。王某从未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也未通过任何方式从该行为中获利。后网站被查处,王某因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了“牟利目的”的认定问题。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法定目的犯,“以牟利为目的”为核心构成要件,同时要求实施与牟利直接关联的制作、贩卖、传播行为。王某实施发布帖子行为,主观仅出于“耍威风”的幼稚心理,无任何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故意,且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财产性收益,无任何客观行为支撑牟利目的-1。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王某不具有牟利目的。本罪是法定目的犯,‘以牟利为目的’为核心构成要件。王某出于‘耍威风’的幼稚心理发帖,主观上无任何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未从中获取任何财产性收益,无任何客观行为支撑牟利目的。
第二,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区别为无需具备牟利目的。王某传播的视频多为一分钟或数秒的剪辑片段,传播行为仅发生在特定网站论坛内,未向未成年人传播、未在公共网络扩散,无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王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恳请贵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具有牟利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对王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王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无牟利目的”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以牟利为目的”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区别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两罪的核心区别——牟利目的的有无,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行为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本罪,并因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