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VYM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辽阳某电商平台被查处。该公司以“社交电商”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并发展下线,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王某(化名)系该公司行政文员,通过正规招聘网站入职,工作一年,负责打印文件、整理档案、接待来访等事务,每月领取固定工资3000余元,无业绩提成。公司被查处后,王某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王某父母系退休工人,得知女儿被刑拘后忧心如焚。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通过调取王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系受雇的普通劳动者,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被雇佣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参与传销活动决策和管理的普通员工,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王某在被涉案公司雇佣时对公司的非法性质并不知情,其工作范围仅限于办公室内部行政事务,不参与任何市场推广或会员招募工作,其拿的是固定工资而非业绩提成,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的主体要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王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王某仅受雇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非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为行政文员,工作范围为打印文件、整理档案、接待来访等,不参与公司决策和会员招募。工资条显示其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无任何与业绩挂钩的提成或奖金。
第二,王某对公司的传销性质不知情。该公司对外宣称是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有营业执照和正规办公场所。公司培训内容均为一般性产品知识和工作技能,从未涉及发展下线和层级返利的内容。王某在接受调查时对公司奖金分配制度和会员体系几乎一无所知。
综上,王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王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受雇普通员工”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传销案查处中经常出现“一锅端”的情况,但刑法只处罚核心人员,不处罚底层劳动者。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劳动者”身份,成功将其从传销组织的追责名单中排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