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沂检捕诉刑不诉〔2026〕46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工地电焊作业时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焊接人员违规操作是事故直接原因。某建设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出借了施工资质,陈某(化名)系该建设公司挂名项目经理,不参与工地日常管理。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陈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陈某在公司中的实际角色和职责。经查,陈某系挂名担任项目经理,仅用于满足资质要求,其本人并不参与工地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和人员调度。实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根据刑法理论,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人员或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的行为人,不参与日常生产作业管理工作的,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陈某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系挂名项目经理,不参与日常生产作业管理工作。陈某虽在名义上担任项目经理,但实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由实际施工人负责,陈某从未到过施工现场,对焊接人员的违规操作无法预见、无法控制。
第二,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但不应上升为刑事责任。不可否认,向他人出借资质的行为确实存在违规性,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应予区分,不能轻易将行政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
第三,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焊接人员违规操作,与陈某无关联。根据沂检捕诉刑不诉(2019)46号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的不起诉理由,出借资质但未参与管理的,不宜认定为对作业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陈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系挂名项目经理,不参与日常生产作业管理工作,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依法对陈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出借资质但未参与管理”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尽管《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挂靠经营行为,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人员若不参与日常管理,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