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首+退赃+情节轻微——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辩护获酌定不起诉

2026-05-28

案号: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刘某(化名),某科技公司职员,出于好奇心理,在某技术论坛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某软件“技术测试”的帖子,帖子中提及了该软件的某种操作方式。该操作方式后续被他人用于不正当用途。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家属全额退缴了相关款项。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刘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发现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全额退缴款项。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好奇心理所致,主观恶性较浅。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刘某家属已全额退缴相关款项,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四,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好奇心理所致,主观恶性较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刘某的悔罪态度和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刘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自首+退赃+情节轻微”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酌定不起诉的核心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等。北京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整合“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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