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林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获缓刑

2026-05-28

案号:(2026)VDXXXX刑初XX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化名),某培训中心项目负责人。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培训费用为由,挪用公款8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林某全额退还了本金。2024年,林某接到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立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孳息1500元。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林某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赵律师指出,林某接到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立即主动到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经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的规定。林某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全部本金,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缴孳息,符合自首和退赃的从轻处罚条件。林某认罪认罚的态度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评价,为缓刑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林某具有自首情节。其接到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立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林某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全部本金82万元,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缴孳息1500元,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国家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三,林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四,林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念所致,主观恶性不深。


第五,林某有稳定的家庭,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林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林某的悔罪态度和缓刑适用条件。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林某当庭获释。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核心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挪用行为发生于2015年,案发前已全额退还本金,但直至2024年才被调查。经电话传唤即自行到案,且供述稳定无反复,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林某挪用8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但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争取缓刑。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整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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