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化名),某市原市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中受贿金额6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逐帧比对,发现《立案审批表》记载的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办案机关最初掌握的线索被查否,黄某交代的600余万元受贿事实均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黄某依法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黄某构成特别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一条,‘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立案审批表》记载的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已被查否,黄某交代的600余万元受贿事实均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黄某具有特别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将刑期降至十年以下。自首是法定减轻情节,不同于一般坦白的从轻处罚。
第三,黄某家属已全额退赃600余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构成特别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将刑期从十三年改判为九年六个月。自首情节的认定,使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十年以下,实现了量刑降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特别自首”成功争取减轻改判的案例。职务犯罪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是被抓获到案,只要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被查否,当事人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仍可认定为自首。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逐字比对《立案审批表》与《起诉意见书》,精准发现自首情节的认定空间,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改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