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为冲流水购买信用卡,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辩护二审核减数量改判减刑

2026-05-28

案号:(2026)GFXX刑终4567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化名),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林某为做大公司流水方便申请银行贷款,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他人信用卡158张,用于公司账户资金周转。经审计,涉案信用卡累计入账金额达47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林某不服,以其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认定有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林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证据材料,发现一审认定的158张信用卡中有41张系林某公司员工自愿提供且知情同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的信用卡,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此外,涉案信用卡未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林某使用信用卡系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林某还具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未予充分认定。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林某量刑过重,在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认定和自首情节认定上存在偏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认定的158张信用卡中有41张系林某公司员工自愿提供且知情同意。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的信用卡,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依法核减后,林某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应为117张,虽仍属于‘数量巨大’,但较一审认定数量有所减少。


第二,涉案信用卡未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林某使用信用卡系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三,林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对此未予充分认定。


第四,林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诚恳,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为117张,仍属“数量巨大”,但鉴于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通过“数量核减+自首认定”成功减轻改判的案例。北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一审错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为“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张以上的为“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飞全律师通过对证据的重新梳理,成功核减了41张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的信用卡,并争取了自首情节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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