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家暴受害者本能反抗——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乔某妨害公务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乔某妨害公务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27

案号:QB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乔某(化名)系辽宁某小区家庭主妇,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身上有多次被殴打后留下的旧伤。某天深夜,丈夫酒后再次对她拳打脚踢,邻居听到哭喊声报警。民警到场后要求丈夫开门接受调查,丈夫反锁房门死活不开,乔某在屋内被丈夫威胁不许出声。民警反复敲门未果后强行破门进入,将丈夫按倒在地。混乱中,乔某因极度恐惧、意识模糊,以为有人要闯进卧室伤害自己,本能地推了其中一名正在制服丈夫的民警一下。事后乔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乔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乔某在推人的那一刻处于极度恐惧状态,主观上没有阻碍执法的故意。第一,还原案发时的客观环境——乔某在事件发生前已持续被丈夫殴打,意识已因疼痛和恐惧而模糊。民警破门时的巨大声响、丈夫的嘶吼、警察喝令的声音混在一起,她的认知能力严重下降。第二,证明乔某是家庭暴力的长期受害者。赵律师调取了乔某近三年来的六次家暴报警记录,她身上的旧伤从额头到手臂遍布多处。第三,论证乔某在清醒后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反抗,如实陈述被丈夫殴打的经过。她的丈夫最终因家暴被拘留。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乔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在特殊心理状态下的本能反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乔某主观上没有阻碍执法的故意。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乔某推民警的动作不是出于对执法行为的敌视,而是在被暴力侵害后的本能反应。她在持续被殴打后意识已经模糊,认知能力严重下降,以为有人要闯进卧室伤害自己。推人行为是在极度恐惧状态下的无意识反应。


第二,乔某是家庭暴力的长期受害者。经调取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乔某近三年因家暴报警六次,身上有多处旧伤。她被丈夫殴打后长期处于心理应激状态。


第三,乔某在意识恢复后立即停止一切反抗,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被丈夫殴打的经过。她的丈夫最终因家暴被拘留。


综上,乔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对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乔某的行为是在特殊心理状态下的本能反应,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依法对乔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主观故意不成立”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阻碍执法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缺乏这种故意,则不应认定为犯罪。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还原现场环境、证明当事人被暴力侵害后的特殊心理状态,成功论证了推人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的妨害公务,而是在恐惧状态下的无意识反应。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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