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赣03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宁某(化名)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认定宁某参与某木屋项目非法集资,造成134名被害人损失237万余元。宁某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宁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团队调取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三大问题:宁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分得的款项主要是业务提成,未控制公司资金去向,应认定为“非吸”而非“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误,未剔除宁某离职后其他团队吸收的金额;从犯、自首、退赔等情节未充分体现。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宁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宁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宁某仅作为业务团队负责人参与,其分得的款项主要是业务提成,并未控制公司资金去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宁某对此并不知情。其主观上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有误。一审认定的131万余元损失,包含了宁某离开公司后其他团队吸收的金额。证据显示,宁某于2021年9月28日离开,其团队在此后不再参与集资,后续金额不应归责于宁某。辩护人申请重新审计后,补充审计报告印证了此观点。
第三,宁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第四,宁某家属积极退赔80万元,占其责任金额近80%,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宁某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宁某系从犯,责任金额调整为106万余元,鉴于其自首、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当日,宁某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缓刑的罕见案例。二审改判缓刑的关键在于:核心数额辩护+从犯认定+积极退赔。赵飞全律师通过补充审计证明犯罪数额过高,将宁某的责任金额大幅调低,并论证其从犯地位;同时家属退赔近80%责任金额,取得谅解。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便一审重判,只要二审阶段能够找到定罪量刑的证据硬伤,并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仍有翻盘机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