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伪劣产品”实质认定之辩——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王某销售伪劣电子烟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26

案号:GB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初,王某(化名)与张某某在某区经营着三家电子烟销售门店,销售果味电子烟,涉案价值39万余元,现场查扣电子烟1600余盒,价值16万余元。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电子烟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王某移送审查起诉。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结论依据。通过对检验报告的仔细分析,赵律师发现涉案电子烟和电子烟弹的主要问题在于烟碱浓度标注、健康标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并非是烟碱浓度、甜味剂、雾化剂等核心物质添加超标,亦或是电子烟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涉案电子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伪劣产品的界定应当采用‘实质判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伪劣产品的界定采用实质判断说,即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对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如仅有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张贴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等,则排除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外。指导案例亦明确:认定某一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的关键在于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不能简单地以实际产品与标注不一致就认定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本案的检验结论仅涉及标识标注问题,未涉及产品质量本身。经审查,涉案电子烟的烟碱浓度、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涉案产品的‘问题’仅在于烟碱浓度单位标注、健康警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不符合规定。这些标注问题属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第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应予区分。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意见,《检察日报》文章《依据行政犯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递进关系判断行为性质》明确指出:产品质量行政法规保护的是市场秩序、管理制度,侧重于关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而刑法并未将所有的产品质量行政违法类型都纳入刑罚范围,而是只选取了比较重要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四种行为。本案王某的行为若违反行政法规,应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无需刑法介入。


综上,涉案电子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依法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伪劣产品实质认定”理论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功论证了仅存在标识标注问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产品质量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仅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问题,应当坚持实质判断的辩护立场,争取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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