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T某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钟某(化名)系福建某化工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该公司向某制药厂销售了一批“聚氨酯漆稀释剂”,该产品经鉴定含有约80%的甲苯(甲苯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后该批货物经多次转卖,最终落入制毒人员手中。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到钟某所在公司,以钟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正规化工产品,公司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其不知晓该产品中含有高浓度甲苯。钟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钟某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钟某所在公司具有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且交易过程完全合规——签订合同、开具发票、走公司账户,无任何异常交易特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钟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认定主观明知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本案中,钟某所在公司具有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交易方式系正常的购销模式——签订书面合同、开具正规发票、货款入公司账户。钟某作为销售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其销售的是合法化工产品。其不存在《意见》规定的七种推定明知的情形——未改变产品形状或包装、未以隐蔽方式运输、未逃避检查、未以虚假身份办理手续。
第二,钟某系被上游企业蒙骗。《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本案中,钟某销售的产品系从上游化工企业采购,上游企业向其提供的产品名称系‘聚氨酯漆稀释剂’,未标明含有高浓度甲苯。钟某作为化工行业的普通销售人员,不具备识别甲苯含量的专业能力。其有合理理由相信上游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钟某系被上游企业蒙骗,不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
第三,钟某所在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合规。在案证据显示,钟某所在公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均有备案证明、台账、合同等证据,不存在规避监管的行为。钟某按照公司的正规流程开展业务,未实施任何异常行为。
综上,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其系被上游企业蒙骗。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福建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钟某明知其销售的“聚氨酯漆稀释剂”系易制毒化学品,钟某系被上游企业蒙骗,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蒙骗”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作为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紧扣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通过证明钟某所在公司的经营资质、交易合规性以及被上游企业蒙骗的事实,成功打破了控方的主观明知推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中,主观明知是最为核心的辩护切入点。对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交易方式合规、系被上游企业蒙骗的涉案人员,辩护律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立场,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