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蒙骗不知情——赵飞全律师为钟某走私制毒物品案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2026-05-13

案号:YT某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钟某(化名)系广东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员。2025年8月,一名境外客户委托其公司将一批“工业香精”从广州出口至东南亚某国。钟某按照公司流程,接收了客户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安全数据表等文件,文件均标明该产品为“工业香精”,不属于管制化学品。钟某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在出关时被海关抽检,经鉴定,该批货物中含有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约800公斤。侦查机关以钟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钟某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货运代理合同、客户提供的产品文件、报关单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钟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按照正规流程操作,客户提供的文件齐全且合法,钟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该批货物含有易制毒化学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系被境外客户蒙骗,主观上不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故意,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走私制毒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走私进出境-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主观明知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本案中,钟某按照公司正规流程接收客户委托、审核客户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数据表,文件均标明‘工业香精’,未提示含有易制毒化学品。钟某作为货运代理公司的普通业务员,不具备识别甲苯的专业能力,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户提供的信息真实。


第二,钟某不存在推定明知的情形。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推定主观明知需具备七种异常情形之一,包括改变产品形状或包装、以隐蔽方式运输、逃避检查、以虚假身份办理手续等-3。本案中,钟某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方式完全正常——货物以真实品名申报、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未逃避海关检查。钟某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推定明知的情形。


第三,钟某系被客户蒙骗,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意见》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案证据中的客户提供产品文件均可证明钟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运输的是合法货物。钟某系被客户蒙骗的无辜者,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的共犯。


综上,钟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故意。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系被境外客户蒙骗,主观上不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交易方式不存在任何异常特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蒙骗不知情”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作为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紧扣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通过证明钟某交易方式的合规性、被客户蒙骗的事实,成功打破了控方的主观明知推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走私制毒物品案件中,主观明知是最为核心的辩护切入点。对于按照正规流程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从业者,如果其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系被客户蒙骗,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主观明知不成立的辩护立场,争取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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