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QWE刑不诉〔2026〕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钟某(化名)系北京某民营医院后勤采购主管。该医院2024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利用采购医用胶片虚构交易、套取单位资金的行为,涉案金额共计300余万元。钟某作为采购主管,按照医院实际控制人指示,在部分采购审批单上签字确认,但其本人未参与具体的套现操作,也未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共犯将钟某刑事拘留。医院实际控制人及财务总监均被另案处理,其中控制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慕名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安排会见,深入了解了钟某在医院采购流程中的实际权限与工作内容。经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钟某虽在审批单上签字,但其行为系执行上级指令,且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本案职务侵占行为系医院实际控制人决策、指使,财务总监具体操作套现,钟某仅按照上级指令在采购审批单上签字确认,未参与套现的具体操作,未对资金进行实际支配,更未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有在先判例明确:仅执行上级指令、未获取个人利益的下属人员,可认定为从犯并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钟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涉案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前往办案单位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其签字确认的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钟某家属已代为退缴涉案款项。案发后,钟某家属积极筹款,将钟某经手签字所涉款项中可区分部分予以退缴。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0余天,受到了深刻教育。
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仅执行上级指令、未获取个人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且已退缴涉案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上级指令型”职务侵占案件中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紧扣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这一核心辩点,通过论证钟某仅系执行者、未获取个人利益、主动投案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执行上级指令、未获取个人利益的基层管理人员,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并结合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为同类案件中“执行者”角色的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