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基层业务员不起诉——赵飞全律师为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07

案号: FD不诉〔2026〕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钟某(化名)系某财富管理公司的基层业务员。该公司在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艺术品众筹”“股权认购”等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12%以上的高额回报,通过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老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累计吸收资金1.1亿余元,涉及投资人260余名。钟某入职该公司后,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单”拨打电话、发放传单,共参与吸收资金60余万元,个人获得提成约2万元。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慕名委托了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安排会见,反复听取钟某关于其工作内容、认知程度、获利情况的陈述。经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钟某在公司仅从事最基础的发传单、打电话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且其本人对公司的非法性质并不明知。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钟某仅从事最基层的发传单、打电话工作,按照公司统一提供的‘话术单’与客户沟通,未参与公司的决策、产品设计、资金调配等核心环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钟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钟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钟某已将2万余元违法所得全额退缴,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侦查阶段已被羁押45天,受到了深刻教育。


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系公司基层员工,仅从事发传单等底层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未实际占有、使用或支配非法吸收的资金;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经社会调查,钟某所在社区、派出所反映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业务员通过“从犯地位+自首+退赃”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作为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紧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的规定,精准论证了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基层业务员、行政后勤人员等,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并结合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为同类案件中“边缘角色”的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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