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情节不起诉——赵飞全律师为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07

JHG检刑不诉〔2026〕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钟某(化名)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算法工程师。其在工作中利用数据库查询权限,非法导出公司存储的外卖客户订单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住址),并通过境外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出售给境外买家,获利约4000元。公司内部巡查发现异常后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慕名委托了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安排会见,反复听取钟某关于其行为动机、获利情况、信息去向的陈述。经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本案涉案信息条数和违法所得金额均显著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升档标准,完全符合“情节轻微”的认定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涉案信息条数和违法所得均远低于入罪升档标准。经辩护人逐条核对在案证据,钟某实际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均显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升档标准(五千条或五千元以上)。涉案信息数量仅达入罪门槛,但距升档标准相差两个数量级,直接锁定‘情节轻微’的定量基础。


第二,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钟某出售的信息虽有部分被境外买家获取,但在案证据显示,该等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亦未引发次生犯罪。钟某所在公司已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漏洞,信息泄露范围得到有效控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尚未转化为具体实害,社会危险性显著较低。


第三,钟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钟某到案后第一次笔录即全面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在取保候审期间,钟某主动找回USDT收款地址、提交链上转账记录,弥补了证据链条,节约了司法资源;钟某主动赔偿公司4500元,超出实际获利金额,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再犯风险低。


第四,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意思真实。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涉案信息条数仅21条、违法所得4020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重标尺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作为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解释规定,精准量化行为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呈“微罪高发”态势,但“构罪即诉”并非唯一路径。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精准论证“情节轻微”,并结合认罪认罚、退赔谅解、证据补救等多维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1。数据合规红线不可触碰,但一旦涉嫌犯罪,应及时寻求专业介入,在专业指导下完成“坦白+退赔+补救”三步走,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最大空间。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