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情节轻微从犯地位不起诉——赵飞全律师为钟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辩护

2026-05-07

案号: JHG检刑不诉〔2026〕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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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钟某(化名)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税额合计47万余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现该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多名人员被立案侦查。钟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发票的接收和认证抵扣工作,被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慕名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安排会见,反复听取钟某关于其任职情况的陈述,梳理案件关键事实。经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具有多项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钟某在公司仅担任普通财务人员,其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系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未参与虚开发票的决策和联系环节,未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钟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案发后,钟某所在公司已主动将认证抵扣的47万余元税款全额补缴,国家税款损失已得到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7天,受到了深刻教育。


结合司法实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地位、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由于钟某在其中的情节轻微、且处于从犯地位,侦查阶段已羁押37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从犯地位+情节轻微”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作为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厘清相关人员隶属关系,精准剥离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普通财务人员、经办人员往往处于从犯地位,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并结合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争取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为同类案件中“边缘角色”的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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