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JKL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钟某(化名)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在未取得某特殊商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累计经营额达180余万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辩称,其不清楚该商品需要办理特殊经营许可证,且其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慕名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工作,并深入研究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赵律师发现,本案涉案商品的经营许可制度系地方性法规规定,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且钟某的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行政违法案件,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钟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涉案商品的经营许可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本案中,涉案商品的经营许可制度系某地方性法规规定,而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依据。
第二,钟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的行为,不应轻易入罪。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依据相关地方性法规对钟某进行行政处罚,无需动用刑事手段。
第三,钟某的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钟某经营的商品质量合格,未造成任何消费者权益受损或安全事故,其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公正。”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涉案商品的经营许可制度缺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钟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最终,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违反国家规定’要件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非法经营罪被称为‘口袋罪’,其入罪依据是‘违反国家规定’。作为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中,必须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提要件。如果涉案行为的违法依据仅系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则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对‘国家规定’要件的精准解读,成功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