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DC检刑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山东省德州市某养生会所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某(化名,女,26岁,山东德州人,务工人员)在该会所担任前台接待员,月薪3800元,工作内容为登记顾客信息、接听预约电话、引导顾客进入房间等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认为安某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负责前台接待工作,为容留卖淫提供了帮助,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称自己入职时仅接受正规按摩服务的培训,从未参与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安排。安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工资收入。
安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安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在经营场所普通员工涉罪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没有急于抛出结论,而是先去会所见到了安某。安某隔着铁窗说了一句话,让赵飞全律师印象深刻:“我就是个打工的,老板让干啥就干啥,哪知道会惹上这么大的事。”
这句话点醒了赵飞全律师。他花了整整两天时间,把安某入职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工资转账记录全部梳理了一遍。结果显示:安某的工资是固定3800元,没有一分钱提成;她的工作内容和其他正规养生馆的前台没有任何区别;老板从未告诉她店里有“特殊服务”。
赵飞全律师认为,安某与老板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她只是一个被雇佣的普通劳动者,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长达六页的法律意见书,核心只有一句话:如果连一个按指令做事、拿固定工资的前台都要判刑,那这家店扫地的大妈、换床单的阿姨是不是也该抓?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安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安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想先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每月拿3800块固定工资的前台接待员,她能决定这家店做什么生意吗?她能阻止老板的决策吗?她敢拒绝老板的指令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案证据清清楚楚:安某的工资没有一分钱来自卖淫提成;她的工作内容和同一条街上其他正规足疗店的前台没有区别;老板从未告诉她店里有“特殊服务”;她入职时接受的是正规按摩服务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收银员、保洁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接待员与收银员性质相当,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组织者、策划者、获利者,而不是被雇佣的普通劳动者。如果连安某这样的人都判刑,那法律的打击面就太大了。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德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安某系受雇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安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逻辑很简单:罪责要与角色匹配。安某是一个拿固定工资的前台,她没有决策权,没有分成,甚至连店里的“秘密”都不知道。把她和老板放在同一个罪名里追诉,既不公正,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赵飞全律师做的最关键的一件事,不是引用了多少法条,而是用证据还原了安某的真实处境——她就是千千万万个普通打工者中的一个。这个案子之后,德州市检察院还专门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严格区分组织者与被雇佣者,避免打击范围过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