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深圳:养生馆前台客服被控协助,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助冯某获不起诉

2026-05-06

案号:SN检刑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养生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养生馆表面经营正规按摩、足疗服务,实则暗藏卖淫活动。冯某(化名,男,26岁,广东深圳人,务工人员)在该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安排服务人员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


公安机关在查获该养生馆后,以冯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表示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没有决策权,也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冯某的家属在其被刑事拘留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在涉经营场所普通员工的罪责认定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冯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冯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冯某对养生馆的经营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卖淫人员的招募管理等一概不知,其领取的工资与当地同行业前台岗位基本持平,不存在异常高薪。案发后,冯某家属已主动退缴了冯某在该养生馆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冯某符合相关规定中“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例外情形。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冯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冯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冯某的身份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冯某的工作内容属于一般服务性工作,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冯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显示,冯某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其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虽有所察觉,但其主观心态系“被雇佣”而非“帮助犯罪”。


第三,冯某领取的是正常薪酬,未收取高额回报。冯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与深圳市同行业前台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其并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额外分成或高额报酬,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常见的牟利特征。


第四,冯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冯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冯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最终,检察院依法对冯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经营场所普通员工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精准运用了相关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冯某的工作性质、薪酬水平等关键事实,成功将其从刑事追诉中解脱出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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