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人员同居案,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张某获法定不起诉

2026-05-06

案号:HJ刑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56岁,山西省和顺县某村村民,务农)于2011年7月在本村附近发现了一名流浪女子卜某。卜某当时蓬头垢面、衣衫褴褛,在路边喝脏水,精神状态明显异常。张某将卜某带回家中提供食物和住所,此后两人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子女。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在调查卜某失踪案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经查,卜某系2008年某高校硕士毕业生,2009年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2024年12月,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某患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移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张某到案后辩解称,自己将卜某带回家中是出于善意收留,两人是在逐渐熟悉之后才发生性关系,且多年来他一直照顾卜某的日常生活,从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张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特殊情形下的性侵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和顺县会见了张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虽然卜某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但全案证据显示张某的行为与典型的强奸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张某与卜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双方共同生活两三个月、逐渐熟悉之后;张某多年来一直照顾卜某的日常起居,熟悉其生活习惯,未发现虐待行为;卜某可以随意出入村庄和住所,行动完全自由;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育有子女,张某在村中请客补办了婚礼。


赵飞全律师还调取了91名村民的证言,证明张某与卜某在村中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对卜某照顾有加。综合全案证据,赵飞全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张某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非出于强奸的故意,而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基础上的自愿行为。在案证据显示,卜某于2011年7月底被张某收留,两人两三个月逐渐熟悉之后才发生性关系。这与典型的强奸犯罪“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存在根本区别。


第二,张某与卜某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具有组建家庭的真实目的。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共同生活至案发,张某熟悉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一直照顾卜某日常起居,未发现虐待行为。两人育有子女,张某在村中请客补办婚礼。91名村民的证言均证实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三,卜某在张某家生活期间行动完全自由。在案证据证实,卜某常到村中购买零食,与村民闲聊,可以随意出入居住的村庄及住所,不受任何限制。这与典型的强奸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控制的特征明显不符。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张某的收留行为在客观上挽救了流浪街头的卜某,虽然后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刑事法律评价上存在争议,但综合全案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恳请贵院对张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审查了在案证据,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张某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后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此后张某一直照顾卜某日常起居,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张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原则在强奸案件中的成功适用。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家庭关系,且被害人具有事实上的行动自由时,即使被害人因精神障碍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也不能简单等同于“违背意志”。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双方关系的性质、行为动机、共同生活状态等因素,避免机械司法。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张某收留流浪的卜某,使其免于流落街头的困境,这一事实虽然不能使后续发生的性关系合法化,却是评价其整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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