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同车人藏毒不明知,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助曹某获存疑不起诉

2026-05-06

案号:CH检刑不诉〔2029〕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凌晨,曹某(化名,男,59岁,重庆市铜梁区人,曾有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乘客邹某某(化名,另案处理)从重庆铜梁出发前往成都。上午8时许,车辆抵达成都市成华区成南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拦停检查。



民警在邹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伪装成“西瓜霜含片”的紫色铁盒内查获冰毒1.27克、麻古18.7克。随后,民警又从曹某身上搜出麻古4.62克。曹某当场被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2025年6月1日,曹某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5年9月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曹某到案后坚称,自己对邹某某携带毒品一事完全不知情,车上的毒品与自己无关;其身上查获的4.62克麻古系供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运输或贩卖。



曹某的前科记录对其极为不利——1997年因抢劫罪被判十年,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八年九个月(因重病未收监),201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六个月,合并执行八年九个月。公安机关认为,曹某作为有多次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对同车人携带毒品不可能不知情,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曹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在运输毒品案件的主观明知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成都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曹某。经过精细化阅卷,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证据缺陷:第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曹某知晓邹某某携带毒品;第二,邹某某的毒品藏匿于伪装成药品的包装盒内,从外观无法识别;第三,曹某身上的4.62克麻古系自用,与运输行为无关;第四,曹某虽系驾驶员,但车辆并非其所有,其仅负责驾驶,对乘客携带物品并无检查义务。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问题。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曹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曹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主观上“明知”邹某某携带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曹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曹某对邹某某携带毒品不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中,邹某某的毒品藏匿于一个伪装成“西瓜霜含片”的紫色铁盒内,从外观上看就是普通的药品包装盒,与常人在车上携带的物品没有任何区别。曹某作为驾驶员,没有理由怀疑乘客携带的日常物品中含有毒品。其多次涉毒的前科记录虽可作量刑考量,但不能据此推定其对同车人每一次携带毒品的行为均具有明知。



第二,曹某身上的4.62克麻古系个人吸食,与运输行为无关。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携带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运输、贩卖故意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曹某身上查获的4.62克麻古,数量较小,且其本人系吸毒人员,应认定为非法持有,而非运输。



第三,运输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运输”行为。本案中,曹某驾驶车辆的行为系正常的交通运输行为,其主观目的是将乘客从重庆送到成都,而非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将正常的驾驶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支撑。本案缺乏这样的证据。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得出“曹某明知邹某某携带毒品”这一唯一结论。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恳请贵院对曹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关键证据之间仍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无法证明曹某主观上“明知”邹某某携带毒品。检察机关认为,曹某虽有多次毒品犯罪前科,但不能仅凭前科推定其对该次运输行为具有明知;在案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2025年12月,检察院依法对曹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曹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如释重负。他表示:“虽然我过去犯过错误,但这一次我确实不知情。感谢赵律师帮我证明了清白。”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运输毒品案件中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而获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精准把握了“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最常见也最复杂的辩护点就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对于驾驶员搭载乘客时、车内被查获毒品的情形,不能仅凭“驾驶员”这一身份就推定其明知。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有无实施伪装、隐藏、逃避检查等异常行为综合判断。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在运输毒品案件中的正确适用——即使嫌疑人有毒品犯罪前科,依然需要扎实的证据才能定罪,法律的底线不能因“有前科”而降低。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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