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LXXX刑不诉第XX号
2025年3月,山东省某市某养生会所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某(化名,女,23岁)在该养生会所担任前台接待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登记信息、接听电话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3800元。公安机关在查获该养生会所后,以安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安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会所内的卖淫活动并不参与,也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安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容留卖淫罪等涉黄刑事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是业内公认的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安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对养生馆的经营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一概不知。其领取的工资与当地同行业前台岗位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不存在异常高薪。案发后,安某家属已主动退缴了安某在该养生馆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审判长、检察员:
辩护人认为,安某的行为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安某不具有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安某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工作范围限于接待顾客、登记信息,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安某对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具有明确认知。
第二,安某从事的系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安某领取的工资为固定正常薪酬,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提成或额外收益,其行为不具有对卖淫活动的协助性质。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安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安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安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本案的核心在于一般服务性工作人员的出罪辩护。赵飞全律师指出,在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并非所有涉案人员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底层员工,如果其行为不具有对卖淫活动的协助性质,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的辩护要点在于:一是证明当事人不具有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二是证明其从事的系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三是证明其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在一般服务性工作人员出罪辩护中,应当重点围绕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构建辩护体系。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