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掩隐罪,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成功推动公安撤案,刘某获无罪释放

2026-09-29

案号:(2026)YXXX刑撤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28岁,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无任何犯罪前科。2025年12月,刘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一名自称“某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网友。对方以“为贫困山区儿童募集善款需要走账”为由,请求刘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过渡资金”,并承诺给予“辛苦费”。刘某出于善意,将名下银行卡号告知对方。

随后,刘某的银行卡先后收到三笔共计人民币15.7万元的转账,他按对方要求将资金转至指定账户,未收取任何报酬。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了刘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发后,刘某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该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在掩隐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工作,深入分析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深入分析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刘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以及客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行为故意。围绕这两个核心争议点,赵飞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系统性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书(节选):

尊敬的办案单位: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就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案中,刘某系科技公司软件工程师,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提供银行卡系基于对“公益基金会”的信任,出于帮助贫困山区儿童的善意动机,对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毫无认知。上线人员以“公益募捐善款过渡”为名实施欺骗,刘某系被骗后被动卷入,不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情形。

二、刘某未实施“掩饰、隐瞒”的客观行为。刘某仅提供了银行卡号并完成了正常的资金转账操作,该行为在形式上与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转账无异。刘某未采取任何隐蔽手段、未收取高额报酬、未与他人共谋策划,其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客观特征。

三、本案不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但更要求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明确认知。刘某对资金的非法性毫不知情,其行为不满足掩隐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四、2025年“两高”掩隐罪司法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刘某系被欺骗,无法证明其对资金非法性有认识或放任,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恳请贵局依法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刘某的强制措施。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2026年X月X日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经全面审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主观上不明知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于2026年3月28日正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刘某于当日获无罪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掩隐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即成功推动撤案的标杆案例。掩隐罪,专业的掩隐罪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主观明知”这一关键争议点,并围绕该争议点构建完整的无罪论证体系。赵飞全律师从刘某的正当职业背景、善意行为动机、被动卷入过程等角度出发,有力论证了刘某不具备掩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明确指出“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账、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刀切做法”。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专业掩隐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精准辩护的重要性,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防止客观归罪的司法理念。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