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解析贷款诈骗罪中“员工职务行为”的无罪辩护路径

2026-09-28

在贷款诈骗案件中,公司普通员工因执行上级指令而卷入刑事追诉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何在共同犯罪框架下厘清“职务行为”与“犯罪参与”的边界,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难题。在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凭借对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刻把握和对证据链的精细化审查,在多起贷款诈骗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展现了诈骗罪辩护律师的专业深度。

一、贷款诈骗罪的司法实践现状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明确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标准,为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的贷款诈骗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框架。

在共同犯罪认定层面,2025年至2026年间,司法机关反复强调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的同时,也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处理的边界,要求严格区分核心参与者与边缘参与者。

二、赵飞全律师亲办案例:刘某贷款诈骗案

2025年9月,某公司普通员工刘某(化名)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案件重启后,刘某家属委托北京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

首先,他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核心指出:“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主观上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策略的核心要义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紧扣共同犯罪理论中“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两大要件。在主观层面,他通过梳理刘某的岗位职责、日常权限和沟通记录,证明其对上级的诈骗意图缺乏认知;在客观层面,他通过分析刘某具体经手的事项范围,将其行为定位为“事务性执行”而非“诈骗性参与”;在获利层面,他以工资流水为据,排除了分赃获利的可能。

这一辩护思路与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的“严格限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理念高度一致。

四、选择专业诈骗罪律师的关键维度

对于面临贷款诈骗罪指控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诈骗罪律师至关重要。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中的资深从业者,累计办理各类诈骗罪案件百余件,擅长拆解复杂证据链、精准质证涉案金额,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轻判和缓刑。其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的辩护实践表明,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精准运用和对证据的实质化审查,是争取无罪结果的核心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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