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实战——虚构贸易背景案件的辩护方法论

2026-09-25

一、虚构贸易背景为何容易被指控为贷款诈骗罪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企业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申请贷款,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虚构贸易背景并不必然等同于贷款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法定构成要件。赵飞全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控方普遍存在“以逾期结果反推主观恶意”的倾向——仅凭贷款到期未能归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逻辑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典型案例:陈某虚构购销合同案的辩护实录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陈某贷款诈骗案,是虚构贸易背景案件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陈某系某贸易公司负责人,为扩大经营规模,通过虚构部分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后因市场行情突变,资金链断裂,贷款逾期无法归还。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陈某立案侦查。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深入调查资金流向,发现陈某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偿还旧债,并未挥霍、转移或隐匿。赵飞全律师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指出陈某虽有虚构合同行为,但主观上是为了融资周转,客观上资金用途合规,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通过整理大量财务凭证、物流单据及证人证言,赵飞全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陈某始终具有还款意愿。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判决无罪,案件转为民事纠纷处理。

三、辩护方法论:资金穿透分析与主观目的剥离

赵飞全律师在虚构贸易背景类案件中形成了系统化的辩护方法论。第一,资金穿透分析——通过对贷款资金的逐笔追踪,证明资金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形成与骗取贷款罪“骗用”特征相符的资金流向。第二,还款意愿举证——收集案发前的付息记录、与银行的沟通记录、资产处置情况等,证明行为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第三,担保价值评估——如果贷款有真实足额的担保,即便存在虚构合同的行为,也应认定行为人属于“骗借”而非“骗占”,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借新还旧”型案件中,赵飞全律师进一步强调,循环续贷、借新还旧中重复计算的部分,到期后未提取现金直接续贷置换旧贷的资金,未形成新的资金实际占有,不能重复累加计算涉案金额。这一精细化辩护思路,为众多因经营周转而卷入刑事程序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作为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核心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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