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典型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指南

2026-09-25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85年出生,案发前系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0%股权。2025年3月,公司大股东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钟某在2016年至2022年管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账户将公司资金530余万元转至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其从公司支取资金的行为,究竟是行使股东分红权的合法行为,还是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以陈某的控告为主要指控依据,认定钟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30余万元。钟某在被羁押期间,委托家属聘请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钟某的股东身份及分红权利系本案基本前提,资金的领取方式亦符合公司惯例。钟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享有合法分红权,且大股东陈某长期采用完全相同的模式支取分红。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钟某的转款行为经陈某事前同意或事后默许。陈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所有对公账户开设短信提醒,每笔资金变动均实时知晓,充分证明其对钟某的每笔转款行为均知情且默许。钟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存在公私混同,其个人银行账户亦承担公司公共账户职能,不能单纯以“资金转出”认定侵占。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着重指出:

“审判长、检察员:本案实质上是因公司管理不规范所引发的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动用刑事司法予以解决。在缺乏内部账目且钟某银行卡存在公私混同的情况下,即使其领取款项略高于持股比例,亦因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于股东从公司领取资金的行为,不能仅因形式上存在‘资金转出’就认定为侵占,而必须结合股东身份、分红权利、公司惯例、其他股东的做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股东的行为系行使股东权利、资金支取方式符合公司惯例、且其他股东采用完全相同模式,则应当认定为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赵飞全律师还就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提出了专项意见,指出在案证据中,涉及转款数额认定的关键交易记录存在多处缺失和不一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认定钟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纠纷型”职务侵占案件。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股东分红纠纷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将股东分红纠纷错误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倾向。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精准把握。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证明钟某的行为系行使股东权利而非侵占公司财产。这一辩护思路在股东纠纷型职务侵占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应当善于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入手,通过对股东身份、分红权利、公司惯例等证据的全面审查,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已从6万元降至3万元,入罪门槛降低的背景下,对此类股东纠纷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把握显得更为关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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