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非法狩猎罪不起诉经典案例: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9-22

案号:(2025)JC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北京某货运公司司机。2025年期间,孙某的朋友周某请他帮忙开货车运送一批货物到外地,孙某出于朋友义气答应了,并按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后公安机关查明,孙某运送的货物系周某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孙某到案后辩称,周某当时只告诉他运送的是普通土特产,他根本不知道运送的是野生动物,更没有参与狩猎行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孙某不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而为之。本案中,周某仅告知孙某运送的是普通土特产,从未告知货物的真实性质。孙某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提供帮助,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狩猎的故意,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孙某的行为属于事后帮助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未产生实质影响。其仅负责货物运输,未参与狩猎行为的实施,未直接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对货物的真实性质明知。现有证据仅为周某的供述,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孙某明知,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孙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孙某的货运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无法证明孙某对运输的货物系野生动物具有主观明知,孙某不具备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孙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争取无罪结果的案例。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参与非法狩猎活动,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负责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的人员,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定罪的核心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运货物系野生动物,则不应追究其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责任。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孙某不知情,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其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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