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被刑事追责的现象日益突出,如何在单位犯罪中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成为刑事辩护的核心难题。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化工企业环保专员被追责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证据辩护领域的专业水准。
2025年10月,陈某系北京市某化工企业环保专员,因所在企业涉嫌违规处置工业废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陈某所在企业将约6吨含重金属废渣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处置,严重污染环境。陈某到案后辩称,其作为环保专员,已经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联系了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但公司负责人为降低成本擅自变更了处置方式,其对此并不知情。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以及其作为环保专员的职责范围。赵律师调取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与处置单位的合同、陈某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陈某已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职责,其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陈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公司负责人擅自变更处置方式的行为超出了陈某的职权范围和控制能力;第二,涉案单位已积极履行追缴义务,案发后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完成场地修复,被损害的法益已得到修复;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参与了违规处置行为。
赵律师还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等进行综合分析。陈某作为基层员工,对企业高层的决策既不知情也无权干预,不能仅因其“环保专员”的身份就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陈某已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职责,且涉案单位已积极履行追缴义务、修复生态环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中个人职责有限+主观故意存疑”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应属故意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已按照内部规定履行了职责、对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的员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污染环境罪的故意认定标准和证据审查要点,以客观证据证明陈某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