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YXXXX刑不诉字第XXX号
2024年8月,化名刘某的当事人系深圳一名普通务工人员。因经济拮据,刘某在微信群中看到“出租银行卡、高额回报”的兼职信息后,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在八天时间内,其银行卡先后收到资金6万元,刘某按指示将其中58700元转往指定账户,自己留下1300元作为报酬。案发后查明,上述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但面临刑事追诉的巨大压力。家属多方打听后,委托了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深入阅卷,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情节:刘某系初犯、偶犯,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地位,获利极为微薄,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担任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刘某仅系提供银行卡并按照他人指示操作转账,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地位,既未参与上游犯罪的策划实施,也未参与赃款的分配决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刘某获利极其微薄。其仅获得1300元报酬,甚至不足以覆盖其为此花费的时间和交通成本,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犯罪为业的职业犯罪分子。
第三,刘某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案发后,在辩护人的指导下,刘某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第四,根据2025年8月施行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综上,恳请贵院对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专业的掩隐罪律师的实务经验,指导刘某家属完成了退赃退赔工作,并协助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同时,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刘某所在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以及刘某无前科的证明材料,以全面论证其社会危害性较低。
2025年12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的行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得以避免刑事定罪,保留了清白之身。
本案是2025年掩隐罪新司法解释施行后,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充分运用了新司法解释关于“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规定,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综合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获利微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的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本案提醒公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借银行卡,一旦卷入掩隐犯罪,应及时委托专业的掩隐罪律师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