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再审逆转:已决猥亵儿童案获绝对不起诉

2026-09-19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67年生,某国企职工。2021年5月12日21时许,陈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健身房男更衣室内,在被害人刘某(2013年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摸了其阴茎。被害人产生焦虑、胆怯等情绪症状。2021年5月13日,陈某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30日,某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2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服刑完毕,但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代理申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时,本案已经一审、二审有罪判决并已实际服刑完毕,属于典型的“已决案”。赵律师团队确立了“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突破口、启动再审程序”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全面调取并研究了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本案行为发生在健身房更衣室这一特殊场所,系单次、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身体伤害。赵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赵飞全律师通过申诉渠道,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再审申请书及辩护意见,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多个维度论证了原审判决的错误,成功说服北京三中院在2025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的有罪判决。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员: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再审阶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行为发生于健身房男更衣室,系同性更衣场所,行为性质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具有本质区别。健身房更衣室属于私密空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可同日而语。

二、本案系单次、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被害人虽产生焦虑、胆怯情绪,但该情绪症状属于短暂性心理反应,未达到严重心理创伤的程度。

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陈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其已实际服刑完毕,改造效果良好,再犯风险极低。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有罪判决,改判陈某无罪或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与检察机关沟通,促使检察院在2025年12月23日撤回起诉。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尽管陈某已经服完一年三个月的刑期,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律意义上为他洗清了“罪犯”身份,避免了该犯罪记录对其今后工作、生活、名誉造成的持续性负面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跨越一审、二审有罪判决,最终在再审阶段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罕见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展现了以下核心能力:一是敢于挑战“已决案”的思维定式,在当事人已经服刑完毕的情况下仍坚持启动再审程序;二是精准把握“情节显著轻微”的法定出罪标准,将健身房更衣室的私密场所属性、单次短暂接触的行为特征与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有机结合;三是成功启动极其困难的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律师在申诉和再审程序中的专业操作能力。本案的逆转充分说明,即使在案件已经终审定罪的情况下,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仍有可能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绝对不起诉的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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