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JX检刑不诉字第XX号
2025年10月17日,钟某(男,28岁)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看守所。被害人钱某系钟某同事,2025年10月12日晚,二人下班后参加同事聚餐,期间均有饮酒。聚餐结束后钟某顺路送钱某回家,钱某称钟某在其家中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于次日清晨报警。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提取了钱某衣物上的少量生物样本,鉴定结果显示该样本为钟某所留,据此将钟某刑事拘留并拟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家属经多方了解,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详细了解案件全部经过。钟某始终否认实施强奸行为,称其与钱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因双方发生口角,钱某才报警称被强奸。随后,赵飞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核查生物样本提取程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电子证据。
在案卷审查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处证据瑕疵,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一,被害人钱某的陈述存在矛盾,其在首次报警时称钟某使用暴力压制其反抗,但在后续询问中,关于反抗的具体动作、言语表述多次不一致,且未能提供相应的伤情鉴定报告佐证暴力行为的存在;其二,生物样本仅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无法直接证明性行为违背钱某意志,且样本提取过程中,侦查人员未出具完整的提取笔录,存在程序瑕疵;其三,聚餐现场的同事证言仅能证明二人共同饮酒,无法证实钟某有强迫钱某的主观意图,且事发地点为钱某家中,无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佐证案件经过。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构成强奸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而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关于暴力行为的描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第二,生物样本仅能证明性关系发生这一事实,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案发前双方存在暧昧聊天记录,钱某曾主动邀请钟某前往其家中做客,该证据进一步印证了钟某关于双方自愿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证据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因情感纠纷引发指控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赵飞全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申请调取案发当日钟某与钱某的手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进一步核实双方事发前后的关系及沟通情况。
2025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本案证据,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构成强奸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被释放后重获自由,其家属对赵飞全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本案是典型的“一对一”证据案件,强奸罪的认定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通过细致的案卷审查发现证据瑕疵和矛盾点,精准把握了“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证明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生物物证仅能证明性行为的发生,但不能直接等同于强奸行为的存在。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强奸案辩护的核心在于对证据链的严格审查,专业律师应重点关注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物证的提取程序合法性以及间接证据的印证程度。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证据分析能力和程序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