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78年出生,在辽宁省某市经营一家烟酒商店,持有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初,钟某为增加经营利润,从外地低价收购了一批外地码香烟,跨区域运至自己店内销售。公安机关与烟草稽查部门联合查处时,在钟某仓库内查获价值约三十二万元的外地码香烟。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钟某的妻子也在店内帮忙,两人靠这个小店维持家庭生计并供女儿上大学。案发后,钟某被刑事拘留,店铺被迫关门停业。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会见了钟某,并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
赵律师制定了三个层次的辩护策略。第一,论证钟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而非无证经营。赵律师指出,钟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合法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他在自家店内销售香烟,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主体地位。这与完全无证经营烟草的“黑户”有本质区别。其跨区域收购香烟虽违反烟草专卖地域管理规定,但属于行政违规,不应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
第二,核减涉案金额。赵律师指导钟某家属提供了店内近期的进货单和销售台账,将合法经营与违规跨区域收购两部分分开核算。经核对,真正属于跨区域收购的涉案金额约十九万元。第三,论证钟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质社会危害——他销售的是真烟而非假烟,消费者权益未受损,其行为扰乱了烟草专卖地域管理秩序,但危害程度远低于制售假烟。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并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为前提。钟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时合法有效,其销售烟草的行为具有行政许可基础。跨区域进货虽违反地域管理规定,但属于行政违规的范畴,可通过行政处罚予以纠正,不应以刑事手段追究。
第二,涉案金额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公安机关认定的三十二万元中包含了钟某从正规渠道进货的本地码香烟,该部分属于合法经营,应当予以剔除。经辩护人核对相关进货凭证,真正属于跨区域收购的金额约十九万元。
第三,钟某的行为未造成实质社会危害。其销售的均为真烟,消费者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的行政违规,且涉案金额经核减后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不起诉后重新开业经营,家庭生计得以恢复。
本案是非法经营罪辩护中“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界分”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烟草专卖领域的超范围经营与无证经营存在本质区别。持有合法许可证的经营者跨区域进货,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范,其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2025年检察机关不起诉率达19.8%,不诉人数347,103人,说明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专业辩护争取不起诉具有充分的制度空间。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应当善于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源头上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