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有真实业务背景被控虚开,存疑不起诉

2026-09-18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第X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2024年期间,钟某承接了一项大型活动策划项目,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钟某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约80万元。后因开票方被查,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罪对钟某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坚称其承接的项目真实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只是为了方便结算,不存在虚开的主观故意。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首先,钟某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真实存在,有合同、项目执行记录、客户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发票对应的业务并非凭空捏造。其次,钟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时,第三方公司表示其具备开票资质,钟某有理由相信其委托的是合法开票行为。最后,钟某在项目中实际提供了服务,收取了合理费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选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真实存在,有合同、项目执行记录、客户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发票对应的业务并非凭空捏造,钟某不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钟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时,第三方公司表示其具备开票资质,钟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委托的是合法开票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系虚开而参与的故意。钟某在项目中实际提供了服务,收取了合理费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行为,不宜轻易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其委托开票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追责风险,其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四、案例评析

存疑不起诉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成果。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虚开发票罪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对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行为,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需着重审查业务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具有虚开主观故意、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关键事实,以厘清刑民、刑行边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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