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为钟某销售伪劣白酒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2026-09-16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冬季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现场抽检在售瓶装白酒样品并送检。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送检白酒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微量成分不达标,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伪劣产品。执法机关当即对店内剩余库存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全面核查,当事人钟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副食门店五年之久,日常经营合规。2025年8月,钟某通过网络商贸平台联系上游供货商,批量购进涉案品牌白酒共计50箱,进货单价200元每箱,市场销售定价350元每箱。截至案发,钟某已对外售出30箱,店内剩余20箱未售出被依法扣押。侦查机关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105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000元,合计涉案总金额17500元。侦查机关审查认为钟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于2025年12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后,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当事人钟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规则、入罪标准开展精细化梳理,聚焦本案证据瑕疵、主观故意缺失、涉案金额认定错误三大核心辩点,全程精细化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接办案检察官。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经核实,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本次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产品手续完备,且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明显低价进货、明知伪劣仍采购的异常情形。

第二,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即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执法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当事人钟某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唯一性与关联性,同时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该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侦查机关涉案金额统计方式明显错误。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利润,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同时,未销售的库存产品货值金额不得与已销售金额累加计算,侦查机关的统计方式违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从证据链瑕疵、主观故意缺失、金额认定错误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存疑不起诉的核心在于控方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提醒经营者:进货时务必保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这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更是面临刑事追诉时证明“主观不明知”的关键证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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