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运输司机被控共犯,精准定位从犯地位获酌定不起诉

2026-09-13

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扩大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将监测造假主体从重点排污单位扩展至全部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及个人,污染物新增总磷、总氮、颗粒物、VOCs等种类,入罪门槛持续降低。在此背景下,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凭借深厚的环境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共同犯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方面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刘某系北京市某运输公司司机,受公司负责人安排,驾驶罐车将一批工业废水运送至指定地点。刘某在运输过程中仅负责驾驶车辆,对废水的具体成分和最终处置方式并不完全了解。该批废水被非法倾倒后造成环境污染,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系按公司指令运输,不知道废水会被非法倾倒,且仅负责运输环节,未参与倾倒决策。刘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策略与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深入分析案情。赵律师发现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为此,赵律师调取了刘某的劳动合同、运输记录、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刘某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运输任务,未参与废水的处置决策和倾倒行为。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第一,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第三,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第四,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公司利用所致,主观恶性较浅。

三、判决结果与案例评析

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刘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本案是典型的“运输司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中的专业水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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