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盗窃罪不起诉——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助在校学生Y某获不起诉决定

2026-09-12

案号:(2026)WXXX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安徽某大学在校学生Y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2月19日清晨,Y某途经合肥市某区某路口附近,发现一辆未上锁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时心生贪念,将车辆骑走自用,涉案金额3396元。被害人发现后报警,警方于同月24日立案侦查。同日,Y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被盗车辆被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Y某亦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Y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Y某系在校大学生,面临刑事追诉风险,一旦被起诉定罪,将面临开除学籍、断送学业的严重后果,且会对未来就业产生长远影响。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情,重点围绕Y某的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工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Y某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Y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Y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Y某具有自首情节。Y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未作任何隐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Y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Y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一时贪念所致,并非蓄意预谋,涉案金额3396元,刚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三,Y某已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车辆已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Y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书。

第四,Y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

第五,Y某系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犯罪系初犯,若被定罪将面临开除学籍,对其一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恳请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Y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恳请贵院依法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在辩护过程中,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Y某的在校表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以全面证明Y某的一贯良好表现。

三、判决结果

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Y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决定对Y某不起诉。Y某得以保留学籍、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盗窃罪辩护中,不起诉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结果,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免受刑事追诉,不留任何犯罪记录。不起诉辩护的核心在于:一是及时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二是精准论证,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从宽论证体系;三是注重人文关怀,向检察机关充分说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如在校学生)和犯罪原因,唤起司法的人文关怀。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对案件节奏的精准把握和对从宽情节的系统整合能力。

案号:(2026)WXXX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安徽某大学在校学生Y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2月19日清晨,Y某途经合肥市某区某路口附近,发现一辆未上锁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时心生贪念,将车辆骑走自用,涉案金额3396元。被害人发现后报警,警方于同月24日立案侦查。同日,Y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被盗车辆被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Y某亦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Y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Y某系在校大学生,面临刑事追诉风险,一旦被起诉定罪,将面临开除学籍、断送学业的严重后果,且会对未来就业产生长远影响。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情,重点围绕Y某的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工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Y某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Y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Y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Y某具有自首情节。Y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未作任何隐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Y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Y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一时贪念所致,并非蓄意预谋,涉案金额3396元,刚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三,Y某已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车辆已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Y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书。

第四,Y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

第五,Y某系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犯罪系初犯,若被定罪将面临开除学籍,对其一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恳请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Y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恳请贵院依法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在辩护过程中,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Y某的在校表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以全面证明Y某的一贯良好表现。

三、判决结果

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Y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决定对Y某不起诉。Y某得以保留学籍、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盗窃罪辩护中,不起诉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结果,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免受刑事追诉,不留任何犯罪记录。不起诉辩护的核心在于:一是及时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二是精准论证,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从宽论证体系;三是注重人文关怀,向检察机关充分说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如在校学生)和犯罪原因,唤起司法的人文关怀。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对案件节奏的精准把握和对从宽情节的系统整合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