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猥亵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最为严厉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一旦该情节被认定成立,被告人的刑期将直接跃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情节的认定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是要求实际有人目击,还是仅需具备“可能被他人感知”的条件即可?这一争议直接关系被告人的量刑档次,也考验着辩护律师对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握能力。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其在这一领域的深耕,多次通过精准的司法解读帮助当事人排除加重情节的适用,实现了量刑的实质性减轻。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中,被告人孙某(化名)被指控在北京某地铁车厢内猥亵一名14岁未成年少女。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审查了“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经细致阅卷,赵律师发现案发时车厢内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处于“众人可能看到”的状态。被害人陈述中也未提及有其他乘客注意到孙某的行为,且孙某的行为动作极为隐蔽,持续时间仅数秒。
在二审辩护中,赵飞全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观点:虽然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但“当众”猥亵需以他人实际可能感知或发现为要件。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处于“众人可能看到”的状态,不应适用“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条款,应回归五年以下的基本刑期。同时,赵律师强调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观点,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二年。
赵飞全律师指出,“当众”的认定不能仅凭场所性质一概而论,而应审查行为是否处于可能被他人感知的状态。在另一起由赵飞全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了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从行为手段与方式、犯罪后果与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三个维度展开论证,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将刑期直接降至三年六个月,实现了刑期减半。
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必须具备穿透表象、直击本质的洞察力,敢于挑战机械的法律适用,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灵魂。赵飞全律师在这一领域的持续深耕,使其成为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中精细化辩护的标杆人物。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