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工作日晚间,高某(化名)与被害人陈某系同公司上下级关系。陈某留在办公室加班整理资料,高某作为部门负责人临时进入办公室沟通工作事宜。次日陈某向公安报案,称高某借职务之便在办公室密闭空间实施强制猥亵。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强制猥亵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在“公共场所”认定上存在偏差。赵律师指出,办公室虽为工作场所,但案发时间为晚间、仅有两人在场,不具备“公共场所当众”的构成要件——缺乏“公众性”和“当众性”两个核心要素。他通过调取公司监控、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案发时段办公楼内其他人员均已离开,办公室处于封闭状态,不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目睹”的公共属性。二审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高某最终获无罪。
辩护策略解析
赵飞全律师在公共场所猥亵案的辩护中,始终坚持从构成要件入手,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寻找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空间。他深知,在加重档案件中,即便全额赔偿谅解,也极少免除实刑。因此,辩护的核心不在于事后弥补,而在于前端定性——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将案件从加重档“拉回”到普通档,甚至实现无罪结果。
赵飞全律师指出,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加重情节认定,必须严格把握“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要件。如果案发地点虽为公共场所但案发时无他人在场,或行为人并未有意让他人知晓,则不应适用加重处罚条款。这一辩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偏差,往往是将当事人从五年以下推向五年以上的关键节点。
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参照刑法第291条的解释,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而“当众”要件则要求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时,存在被不特定多数人发现的可能性,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蔑视社会秩序的心态。
赵飞全律师提醒,公共场所猥亵案的辩护窗口期极短,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调取监控、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固定案发时的环境状态,是排除加重情节的关键。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强制猥亵罪的刑事指控,请及时联系赵飞全律师(18601091945),获取专业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