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HJ检刑不诉XX号
2025年11月,某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诈骗罪移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2025年6月至9月期间,钟某虚构“投资新能源项目可获高额回报”的事实,隐瞒自身无实际投资渠道、无履约能力的真相,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50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数额巨大。侦查机关随案移送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资金流向明细等证据,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始终供述其确有对接新能源项目,因项目方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回款,并非虚构事实,且部分款项已用于项目前期对接支出,无非法占有目的。钟某家属遂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开展全流程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精细化辩护工作,完成看守所会见,详细核实每一笔款项的用途、聊天记录内容、项目对接细节,逐一核对侦查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及事实;同时完整调取全部侦查卷宗,系统性梳理案件证据体系,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经过全面研判,赵飞全律师明确本案核心问题:全案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证据链不完整,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构成诈骗罪,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纵观全案卷宗,钟某始终稳定供述其通过朋友对接新能源项目,有真实的项目对接记录、沟通凭证,并非凭空虚构投资项目。其收取被害人款项后,部分用于项目前期调研、对接费用,部分因项目方违约无法回款,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挥霍、隐匿或违法活动,不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特征。侦查机关仅以项目未落地、款项未返还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归罪,无客观证据支撑。
第二,客观上存在真实民事借贷及投资合意,并非单方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与钟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双方沟通中虽提及“高额回报”,但同时明确投资存在风险,被害人系基于朋友信任及投资意愿主动转账,并非因钟某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误认为刑事诈骗的案件。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严格遵循2026年最新民刑边界认定标准,通过系统性梳理证据体系,精准锁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缺失”的核心辩护突破口,成功阻断案件进入庭审。本案充分说明,在借款型诈骗案件中,不能仅以款项未返还、项目未落地等客观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综合考察资金用途、履约行为、事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