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DG检刑不诉〔2026〕第XXX号
2024年5月,杨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建立网恋关系,双方线下见面后自愿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杨某在被害人饮酒后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后报警称遭到强奸。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对杨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某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背景下,第二次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陈述中关于性侵细节的描述前后矛盾,且案发后清洗身体导致关键生物证据灭失。辩护人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还原了双方争执细节,证明性行为系自愿。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发现以下关键辩点:
第一,双方长期保持暧昧关系,案发前女方曾主动示好并自愿发生关系。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双方从相识到见面的全过程,女方多次发送亲密信息,案发前还主动前往男方住处。
第二,被害人事后行为与强奸受害者常理相悖。 次日性行为后,被害人主动穿戴男方衣物,未表现出恐惧或逃离意愿,与典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应激反应明显不符。
第三,关键生物证据因被害人清洗而灭失,无法证明暴力行为存在。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中指出:“本案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关键物证缺失,依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应当对杨某作无罪推定。”同时强调,强奸罪要求同时具备“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两个要件,本案中两个要件均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辩护人多次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就证据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
2026年1月,某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网恋型强奸指控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双方存在情感交往基础,性行为发生时缺乏第三方目击证人,证据往往呈现“一对一”态势。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双方交往的客观记录以及案发后的行为反应。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辩护人没有纠缠于“是否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而是精准锁定“是否违背意志”这一核心要件,通过客观证据瓦解了控方的指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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