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规则。《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郭某、刘某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一案,明确释放了司法裁判逻辑从“行为论”走向“目的论”、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的信号。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移出多起秉持传统“形式化”裁判思路的虚开案件,进一步传递出司法裁判逻辑转型的权威信号。
在这一司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最新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其中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尤为典型。
王某系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王某不服,提出申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并非骗抵国家税款,而是为了解决真实交易中因上游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的进项抵扣问题。王某从事的是真实货物交易,其获取虚开发票是为了冲减基于真实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而非利用虚开发票直接向国家骗取税款。此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逃税行为的范畴,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系统论证了“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规则。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改判王某无罪。
本案确立了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标准: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准确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特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再审改判无罪的结果。
赵飞全律师在长期的辩护实践中,形成了系统的“双要件”辩护方法论,即从“主观骗税目的”和“客观税款损失”两个维度进行深入审查。
第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赵飞全律师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滥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如果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仅是虚增业绩用于上市、获取银行贷款或满足融资要求,且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第二,审查虚开行为是否因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被骗损失。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应当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开票方已按照虚开发票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整体抵扣链条来看,下游的抵扣行为与上游的缴税行为相互抵消,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方向,以扎实的法理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领域,赵飞全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判决案件,涵盖环开对开型虚开、有货代开型虚开、空壳公司虚开、末端人员涉虚开等多种犯罪场景,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榜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