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JXXX刑不诉第X号
2023年9月,山西省某县农民倪某某、王某、张某等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当地烟叶丰产,计划外烟叶无法按合同交售,遂通过购买异地烟农烟叶收购合同、跨省运输的方式经营烟叶生意,涉案烟叶数量较大。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倪某某等人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全面细致的阅卷工作,并多次赴某县实地走访,深入了解当地烟叶种植产业的实际情况。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倪某某等人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因素。 倪某某等人并非以非法经营为主业或牟取暴利为目的,而是因烟叶丰产导致计划外烟叶无法按合同正常交售。当地烟农法律意识淡薄,在缺乏合法处置渠道的情况下,才采取了不合法的方式处置超产烟叶。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二,倪某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 涉案行为系因农业丰产引发的偶发性事件,不具有长期性、规模化的经营特征。涉案金额虽达到立案标准,但整体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市场秩序紊乱后果。
第三,倪某某等人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三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对倪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烟草专卖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既能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又避免了过度刑事化的负面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倪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于2025年5月对倪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向烟草专卖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某县还实施了总额360余万元的烟叶生产优化补助方案,覆盖6个乡镇15个村,从制度层面解决了烟农超产烟叶的合法处置问题。
本案是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特殊背景、精准把握“犯罪情节轻微”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在辩护中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注重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和产业背景,将法律判断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背景、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对于因农业生产等特殊原因引发的偶发性违法行为,在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彰显了司法温度。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