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代理“无骗税目的”企业获绝对不起诉

2026-09-10

案号:(2026)X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系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钟某经营的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融资,为向银行证明经营规模与盈利能力,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580余万元,税款合计6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未用于抵扣税款,仅作为融资材料提交银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全案卷宗,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钟某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钟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本案中,钟某虚开发票的唯一目的是为满足银行融资审查要求,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案涉47份发票均未提交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未造成任何国家税款损失。依据'目的+结果'双要件出罪规则,钟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本罪。”

赵飞全律师同时提交了银行融资申请材料、发票未抵扣的税务查询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案涉发票确未进入抵扣环节。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属于“为融资目的虚开、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形,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运用“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双要件出罪规则取得不起诉的典型案例。2024年司法解释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其打击的核心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功能、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行为。企业家因融资、上市、贷款等目的虚开发票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依法不构成本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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