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重大损失”是核心入罪要件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然而,并非所有存在材料瑕疵的贷款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在实践中精准把握了这一规则,多次以“提供真实足额担保阻却重大损失”为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案例详情: 2025年3月,北京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化名),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为满足银行审批要求,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夸大处理,提供了部分不完整的财务资料。银行基于该等资料向刘某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贷款发放时,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房产抵押担保,抵押物评估价值约为800万元,足以覆盖贷款本息。后因行业整体下行,公司经营困难,贷款到期后尚有部分本金未能按期偿还。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刘某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刘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核心关键在于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这一事实。赵律师迅速调取了抵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刘某的贷款有真实、足额的抵押物担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全部贷款本息。
赵飞全律师在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根据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但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赵律师进一步指出,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刘某提供了足额抵押,银行可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不存在“重大损失”。
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的专业能力——他精准把握了“重大损失”认定的司法规则,善于运用足额抵押这一刚性出罪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正如赵律师所指出的,“不良贷款”不等于“重大损失”,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一规则,质疑控方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对于有真实抵押担保的贷款案件,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的专业介入往往是争取出罪的关键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