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例——钟某建材供货履约受阻被控合同诈骗罪,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全案不起诉

2026-09-09

案号:(2026)A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钟某,男,38岁,系某地个体建材贸易经营者,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长期从事砂石、水泥、建筑辅材购销经营,商事经营记录良好。2025年7月,钟某实际经营的甲商贸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正式签订《建材供货合同书》,双方建立长期建材购销合作关系。合同明确约定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建筑公司在建住宅项目供应砂石、水泥等建筑原材料,乙建筑公司按照月度验收结算方式支付对应货款。

合同签订前期,钟某及甲商贸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连续两个月足额、按时完成批次供货,乙建筑公司亦按期足额支付前两期货款,双方合作平稳有序。2025年9月起,当地开展全域生态环保专项整治,辖区内多家砂石矿山生产企业被责令停工整改,直接导致本地建材原材料价格大幅暴涨、货源紧缺。同时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钟某下游多家房企项目大面积拖欠货款,回款周期拉长,多重客观因素叠加导致甲商贸公司资金链出现阶段性紧张。

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钟某并未终止合作或逃避责任,而是持续筹措自有资金尽力维持供货,仅因原材料断供、成本暴涨无法按原合同标准足额供货,导致第三批次货物出现部分迟延履行。纠纷发生后,钟某多次主动对接乙建筑公司负责人,积极协商变更供货周期、调整付款节点,先后出具多份书面《履约计划书》《分期补货承诺书》,全程保持通讯畅通,无失联、无逃匿、无转移资产行为。经核查,乙建筑公司前期支付的全部货款均完整用于上游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等经营支出,资金流向清晰。但乙建筑公司以钟某虚构供货能力、收取货款后拒不履约为由报案,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未履约金额28.6万元,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家属委托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形成如下核心辩护意见:

合同诈骗罪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钟某在签约前已实际经营建材贸易多年,具备真实履约能力和完整供货渠道,签约后连续两个月足额履约,充分证明其签约之初具备真实履约意愿。资金流水显示全部货款均用于经营支出,无任何个人挥霍、转移资产、逃匿等行为。履约受阻系环保政策整治、市场行情剧变等客观原因所致,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引发的履行障碍,而非主观恶意不履行。

二、钟某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钟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虚构货源、未夸大经营能力,合同签订后的履约困难系经营过程中突发的客观情况变化所致,不属于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虚假陈述。

三、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钟某在履约困难发生后积极协商、提出多种补救方案,未逃避债务。乙建筑公司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综上,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协助整理钟某完整的经营资质证明、前期履约记录、资金流水明细及环保政策文件等客观证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行为系因客观市场风险导致的民事违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被错误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的案例。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钟某前期正常履约、后期积极协商、资金用于经营、无逃匿行为,充分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不起诉,彻底洗脱罪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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