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C检刑不诉第ZXX号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冬季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现场抽检在售瓶装白酒样品并送检。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送检白酒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微量成分不达标,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伪劣产品。执法机关当即对店内剩余库存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全面核查,当事人钟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副食门店五年之久,日常经营合规。2025年8月,钟某通过网络商贸平台联系上游供货商,批量购进涉案品牌白酒共计50箱,进货单价200元每箱,市场销售定价350元每箱。截至案发,钟某已对外售出30箱,店内剩余20箱未售出被依法扣押。侦查机关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105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000元,合计涉案总金额17500元。
侦查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存在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行为,结合同期辖区内同类酒类伪劣案件高发的办案背景,认定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于2025年12月将该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规则、入罪标准开展精细化梳理,聚焦本案证据瑕疵、主观故意缺失、涉案金额认定错误三大核心辩点。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完整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当事人钟某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经核实,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本次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产品手续完备,且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明显低价进货、明知伪劣仍采购的异常情形。
第二,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即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执法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当事人钟某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唯一性与关联性;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检测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要求,该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侦查机关涉案金额统计方式明显错误。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利润,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同时,未销售的库存产品货值金额,不得与已销售金额累加计算。
2026年3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相关犯罪事实证据存疑,钟某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精准锁定三大辩点——主观故意缺失、鉴定程序违法、金额计算错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攻击体系,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说明:即便涉案产品经检测不合格,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且证据链存在瑕疵,仍然无法定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