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罪名定性往往是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关键节点。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差距巨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仅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指控罪名从组织卖淫罪“转化”为介绍卖淫罪,往往意味着刑期的“断崖式”下降。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是“管理控制性”,而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中介性”——行为人仅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不具有管理控制性质。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两罪本质区别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罪名转化案件。
2025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横跨多省、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重大案件。当事人赵某某被控通过社交软件招募、安排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通过向嫖客发送照片、安排接送、收取嫖资等方式共同管理卖淫活动,且涉及未成年女性,属于情节严重。若指控成立,赵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结构化解构”策略——在承认赵某某确实参与了信息介绍的前提下,重点否定其行为具备“组织控制性”这一核心特征。在证据层面,赵律师发现卖淫人员的证言虽提及“嫖客信息可能来自赵某某”,但对赵某某是否参与管理、分配嫖资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更有卖淫人员证言称自己可以拒绝赵某某介绍的客人,这恰恰证明了其不受赵某某控制。
通过梳理全案证据,赵律师清晰地勾勒出一条界限——卖淫人员均由他人招募、管理和控制;嫖资由他人收取并分配;赵某某从未介入卖淫团伙的内部管理,仅仅是一个信息提供者。辩护人强调,在案证据显示卖淫女来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卖淫、收费多少,这种高度的自主性与“组织卖淫”中被管理、被控制、被支配的特征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观点,认定赵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赵飞全律师总结出罪名转化辩护的“三步法”:审查行为是否具备“管理控制性”;审查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是支配控制关系还是平等合作关系;审查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定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