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浦检刑不诉〔2026〕第XXX号
2025年底,上海浦东的刘某(化名,女,29岁)在一家美容院上班,平时也做微商。某日,她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名为“阿强”的用户发布广告,内容为“妹妹上门服务,需要的私聊”。刘某认为这是一个赚取零花钱的机会,便将这条信息转发到了自己建立的几个购物群中。“阿强”承诺介绍成功一人给予50元提成。刘某前后转发七八次,“阿强”向其转账两次,共计160元。
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网络招嫖案件时顺藤摸瓜找到刘某,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刘某被带走后,其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会见中,刘某泣不成声地表示:“我就是看群里有人发,觉得能赚点零花钱,哪知道这是犯罪啊。”
赵飞全律师迅速确立辩护方向——争取酌定不起诉。他做的第一件事,是要求刘某家属将其手机聊天记录全部导出。经过整整两天的梳理,几百页的聊天记录中,刘某与“阿强”的对话清晰呈现:刘某问“这个合法吗”,“阿强”回复“没事的,就是正规按摩”。这句关键对话在卷宗中险些被办案人员忽略。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介绍。刘某不仅不具有明知,反而是被“阿强”欺骗——对方明确告知其“正规按摩”。刘某的主观心态是“赚点零花钱”,而非“帮助卖淫”。
刘某的行为特征:未组织卖淫女、未安排交易地点、未经手嫖资,从头到尾仅是一个信息转发者。其获利金额仅160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将关键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提交给检察官,并直陈核心问题:“一个29岁的普通女人,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发广告,对方告诉她这是正规按摩,她信了,转发了。她应该被当做犯罪分子吗?”
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对介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属于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被释放当日恰逢其女儿三岁生日,一家团聚。
本案是2026年介绍卖淫罪领域通过“主观明知”辩护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曾多次表示,他最得意的不是辩护词写得漂亮,而是从几百页聊天记录中找到了那句关键对话——“这个合法吗?”“没事的,正规按摩”。
在介绍卖淫罪案件中,“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应当具备从海量电子证据中挖掘关键细节的能力——一个被忽略的聊天记录、一句被遗漏的对话,可能改变当事人的一生。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