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养生馆技师自主揽客无统一调度——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不起诉

2026-09-05

案号: XX检刑不诉〔2026〕第00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当事人陈某(化名,男,41岁,广东深圳人,个体经营者)经营一家社区小型足浴养生门店,经营规模有限,店内在岗服务人员共四名。案发后,侦查机关核查认定,门店经营期间存在违规有偿服务活动,据此推定陈某通过人员招录、统一定价、集中收银、比例分成的方式,系统性统筹店内违规服务,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陈某、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并非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而是整体法律定性是否准确。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陈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将普通门店的规范化商事经营模式,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中的组织管控行为。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陈某提供经营场地、参与合理收益分成,无法证实其对服务人员、服务活动实施管理、调度、约束等核心组织行为。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成立核心,是行为人对服务人员、服务活动形成实际的组织、管理、控制关系;而容留卖淫罪仅为单纯提供场地与经营便利。

第二,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会简化认定标准,只要门店存在违规交易、经营者参与收益分成,就直接推定存在组织行为,忽略两罪核心的管控属性差异。

第三,统一公示服务价格、前台集中收银、按比例分摊门店运营成本,是本地服务类门店通用的标准化经营模式,属于合法商事行为,不应被过度解读为统一调度、集中管理的犯罪组织行为。

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仅属于容留违规服务的行为范畴,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法可作出不起诉处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罪名区分辩护的经典案例。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拆解两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差异——组织卖淫罪要求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控制”属性,而容留卖淫罪仅为“提供场所”——成功将重罪定性纠正为轻罪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在罪名定性辩护中的核心价值:在涉黄类案件中,罪名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组织卖淫罪法定起步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容留、介绍卖淫类罪名量刑远轻于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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